墨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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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脱县发布命令

发布时间:2024-12-16   浏览次数:   【字体:

墨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森林和草原禁火的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和《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冬季至2025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的命令》(藏政发〔202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5月31日,其中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防火紧要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境内所有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禁止在禁火区域吸烟、烧荒、烧灰积肥、烧秸秆、烧垃圾、生火取暖、玩火、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木炭、狩猎、烧火驱兽、丢弃烟头、祭祀、煨桑、燃放鞭炮等行为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行为。

(三)严禁未经审批在禁火区域实施爆破、焊接及工程施工等存在火灾风险的施工作业。

(四)凡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防靠前驻防站和森防卡点的检查,做好登记入山和出山,凡阻拦、妨碍检查工作的,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处理。

(五)凡因监护责任人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特殊群体人员失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进行教育警告;引发人为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四、处罚措施

(一)违反本禁令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或县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禁令规定,阻拦、妨碍执法工作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违反本禁令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12119

防火值班电话:18089043137

墨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