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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墨脱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第一款: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予以奖励。 《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1995年4月15日西藏自治区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条第一款: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