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拖欠工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税收优惠以及交通出行、高消费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