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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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墨脱县人民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5-03-06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4日,阿某、益某、旦某、曲某、多某、次某、多某某、郑某、益某某、次某某以采挖野生植物为目的,步行绕过墨脱县52K公安检查站,前往墨脱县达木乡马让康附近嘎隆曲南岸山中,采取使用锄头、柴刀挖掘方法非法采挖15377棵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独蒜兰,其中阿某、益某、旦某某、曲某某4人共同采挖6715棵独蒜兰,多某采挖1440棵独蒜兰,次某、多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3人共同采挖3818棵独蒜兰,郑某、益某某、次某某3人共同采挖3404棵独蒜兰。经司法鉴定:送检的野生植物为独蒜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裁判结果

墨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等10名被告人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大量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独蒜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阿某等10名被告人主动将非法采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独蒜兰全部进行复植,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了基本修复。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与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改主动补植复绿等情况,判处被告人阿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野生植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宝贵的资源财富,保护野生植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野生独蒜兰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观赏价值,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当前,仍有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故意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独蒜兰,人民法院依法对此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彰显了法律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该案宣判后,墨脱县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把执法办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发布全区首份《野生独蒜兰司法保护令》,并联合墨脱县林草局、达木边境检查站在进墨第一村贡日村竖牌,为守护好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