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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生态保护岗位及政策补助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9-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地市脱贫攻坚指挥部:

为确保各地市准确理解全区生态保护岗位及政策补助(主要包括生态补奖和边境地区、民族地区、主体功能区补助政策等),提高政策的实践性、精准性、时效性,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同意,现就《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若干政策》等4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中的生态保护岗位、政策补助解释如下:

一、生态保护岗位

   (一)生态保护岗位对象

1.生态保护岗位对象及安排顺序为具备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具备劳动能力和意愿的,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人口;具备劳动能力和意愿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年贫困线至次年贫困线(次年贫困线按上年贫困线16%的增幅测算)之间的低收入农村人口,该部分人口按照收入从低到高的原则安排。

2.各县(区)生态保护岗位安排人数不得超过上述三类对象所对应总人数的50%,一人一岗。

3.上述对象不含一二级残疾人口、全日制教育在校生,村(居)“两委”成员、与行政企事业单位有一年以上实际雇佣关系人口、在外一年以上自由职业者。

4.生态保护岗位与各类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保底政策不得重复安排。

   (二)生态保护岗位补助标准

全区生态保护岗位全勤补助标准统一为3000/年。地市、县(区)补助高于自治区标准的,资金自行承担。

   (三)生态保护岗位补助落实

地市在收到生态保护岗位补助30日内必须分解下达到县(区)。县(区)在每年630日、1030日前完成对上岗人员半年及年度考核、公示等全部工作,并于30日内完成上、下半年岗位补助发放工作。岗位补助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兑现。严禁向未安排岗位人员发放岗位补助。

(四)生态保护岗位台账管理

各地市、县(区)、乡(镇)分级做好生态保护岗位台账,确保做到记录完整、信息准确。关键信息包括:上岗对象认定人、审核人,岗位对象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报酬额度,报酬发放人、领取人及日期。生态保护岗位台账按相关程序层层报上级脱贫攻坚指挥部核查,各级脱贫攻坚指挥部核查后,报备同级财政部门(含台账电子版)。

(五)生态保护岗位人员的退出

生态保护岗位人员在脱贫后安排3年过渡期,过渡期终了后,腾出的岗位可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农村贫困人口(低保人口)。

二、政策补助

(一)政策补助对象

1.政策补助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无劳动力的人员;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人口中无劳动力的人员。

2.政策补助与各类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保底政策不得重复安排。

   (二)政策补助标准

政策补助标准为4100元与自治区当年农村贫困线(低保线)之间的差额。2016年的补助标准为1550/人。所需补助资金从自治区财政下达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增量资金和边境地区、民族地区、主体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安排。

(三)政策补助落实

地市必须在收到政策补助30日内,分解下达各县(区)。县(区)必须在完成补助对象识别,并报地市审核后30日内兑现政策补助。政策补助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兑现。

   (四)台账管理

各地市、县(区)、乡(镇)一定要分级做好政策补助台账,做到有补助对象认定人、审核人,有补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补助额度,有补助发放人、领取人及日期。政策补助台账按相关程序层层报上级脱贫攻坚指挥部核查,各级脱贫攻坚指挥部核查后,报备同级财政部门(含台账电子版)。

   (五)政策补助时限

自治区政策补助执行期5年(20162020年)。

三、工作责任

各地市是生态保护岗位和政策补助对象的审核主体,补助资金落实的监督主体。各县(区)是生态保护岗位和政策补助对象的识别主体、补助兑现的责任主体。各地(市)、县(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要义及边界,高度重视,密切协调配合,采取具体可行措施,确保政策及时落地,规范管理,不走偏、不走样。出现问题的,请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严肃处理。

本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脱贫攻坚生态补偿脱贫组。

    附件:关于全区生态保护岗位及政策补助的解释

                                          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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