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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墨脱县浩浩商店经营已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墨脱县浩浩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426246XXXXXXXX
    住所(住址):墨脱县致富路(墨脱县XXXX门口X对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付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223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XXXXXXXXX
    联系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浩洋村X组XX号
    2021年9月1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墨脱县致富路(墨脱县XXXX门口斜对面)的墨脱县浩浩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有以下食品:娃哈哈AD钙奶1瓶(标示生产厂家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天水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代码TS,净含量为100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4日,保质期为6个月,销售价3元/瓶)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娃哈哈AD钙奶购进1箱(共40瓶),已销售了39瓶,剩下1瓶超过保质期后至2021年9月18日案发时仍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未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采购及销售票据和凭据,无法证实其他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提取照片证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及扣押的物品等证据佐证,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
    2021年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告字〔2021〕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方式及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不陈述、不申辩的报告,我局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的从事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所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不严重,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货值金额小,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我局以墨市监强字〔2021〕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的过期食品;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到罚没账户(户名:墨脱县财政局;账号:25-710001040000605;开户行:农业银行墨脱县支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没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墨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墨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墨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