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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西藏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发布时间:2024-07-24   浏览次数:   【字体:

2024年1月5日,墨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餐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在该餐厅操作区内发现过期食品原料:比他好(窝窝头),生产日期:2022年11月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28克,共2袋;厨秘书(黄金春卷),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80克,共1袋;安井(豆沙包),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60克,共1袋。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2月2日,墨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4种食品原料,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