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脱县人民政府
墨脱县关于依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墨脱县河湖管理和水资源保护,维护河道生态安全与健康,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于本县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水库等水域)管理范围内的采砂管理。
二、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第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确保安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墨脱县属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未经依法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一切形式的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明确非法采砂行为
第四条 河道内所有砂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开采和破坏。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以各种名义变相进行采砂的行为。
第五条 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开采量等进行采砂的行为。
第六条 以疏浚、航道整治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砂的行为。
第七条 虽持有许可证但在自然保护区等禁采区、禁采期内进行采砂活动。
第八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砂行为。
四、联合执法及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将予以严厉处罚。
第九条 对于未取得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安局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因非法采砂造成河道、岸线及自然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限期恢复原状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一条 严禁非法交易。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严禁收购、储存、倒卖、运输河道非法开采的砂石,对故意非法出售或购买盗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治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采砂、制砂、囤砂、售砂等活动,并拆除相关作业设施,对涉事单位、组织或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开展河道非法采砂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扣押查封采砂机械设备、车辆,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的,或者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乡镇、村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参与河道非法采砂或庇护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发现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举报,相关单位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墨脱县水利局:0894-5490177;墨脱县自然资源局:0894-5490179;墨脱县公安局:0894-5490110;墨脱县林草局:18089043137。
六、其他
第十七条 本通告由墨脱县水利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