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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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墨脱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

    经3月6日第三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墨脱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墨脱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

墨脱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干部周转房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周转房的作用,切实改善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发〔2010〕54号)、《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芝市干部职工周转房认租的通知》(林政办发〔2016〕39号)、《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政办发〔2016〕133号)等文件,结合墨脱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管理机构

第二条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管周转房,由政府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地在职干部职工(含在编干部职工、援藏干部、挂职锻炼干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周转房由县住建局统一实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核申请居住对象的材料,并进行公示;

(二)安排入住者办理入住手续和及时办理退房交接手续;

第三章 入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入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及条件变更手续:

(一)申请人必须是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

(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内无住房,并达到打分标准。

(三)申请人如信息发生变更(如家庭人口数、购买住房、婚姻状况),应在信息变更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并持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到县住建局申请变更,县城内住房在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必须搬离周转房,结婚状况发生变化后夫妻双方均有周转房的,应在婚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中一套周转房。

第四章 打分标准及分配办法

第五条 周转房打分标准如下:

分值计算:职务(职称)+工龄+双职工=总分

职务(职称)打分依据为:

(一)职务方面:正县35分、副县25分、正科15分、副科(高工)10分、科员(中工)6分、其他人员(初工及初工以下)3分。

(二)工龄方面:参加工作实际时间计算1年1分,计算服役年龄。

(三)双职工方面:县内双职工计4分。

第六条 房屋分配基本原则:

(一)县住建局每半年公布一次房源情况。若有空置房源,原则上根据打分标准分房。

(二)每次分房,以空置的房源或新建周转房为限。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根据打分标准分房。凡符合打分标准的申请人,应按照公布的分房时间办理入住手续,房屋一经入住,不得更改。

对于符合打分标准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所剩房源按照分数高低顺序依次递补,以此类推,分完为止。

(三)打分及分房的各个环节由县政府办、住建局、申请人代表全程参与,全程跟踪监督。

(四)打分结果及分房结果分别公示7天。

(五)对举报申请人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申请资格的,经查实即解除分房资格,收回房屋,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管理细则

第八条 周转房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非干部职工租住或居住周转房的,一律收回,重新安排。

(二)单位内临时工原则上不安排周转房。

(三)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占用周转房的,主动腾退多占周转房的可免予追究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拒不腾退的,由住建局提出处理意见后移交组织、纪委部门。

(四)根据林政办发〔2016〕133号文件精神,在工作地以房改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组织解决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设、自建私房和自购房(即房屋产权归干部职工个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的),必须在6个月内腾退所租住的公有住房,超出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收取租金,每超过半年,房租在原有基础上每平方米相应上调50%。

(五)干部职工经组织批准离退休的,根据藏政办发〔2007〕58号文件精神,原则上半年内腾退租住的周转房,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退租的,及时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同意后按照第八条第四细则收取租金。

(六)原则上工作不满5年的未婚干部职工租住一套周转房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原则上再安排一名同性别单身干部职工共同租住。

(七)原则上干部职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享有周转房,乡(镇)干部职工在县城内不享有周转房,干部调动至乡(镇),县城内不享有周转房。

第九条 周转房收租标准如下:

(一)根据林政办发〔2016〕133号文件第五条租金减免第三细则相关规定,墨脱县周转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收取租金。

(二)计租面积:周转房住房按建筑面积计收租金。

(三)收租单位:周转房收租工作由县住建局、财政局具体负责。

第十条 以下情况视为违规占用周转房:

(一)未经许可,直接将干部周转房转给他人;

(二)干部职工将所租住的周转房转租给他人居住;

(三)产权单位或个人私自将周转房提供给他人居住的;

(四)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在县城内住两套或两套以上周转房的;

(五)干部职工在工作地有私有住房,仍租住周转房的;

(六)干部职工退休半年以上仍租住周转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九)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十)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十一)在周转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建局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乡(镇)遵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