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脱县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随着墨脱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需求。为加强和优化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墨脱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墨脱县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办法》,规范墨脱县城市供水用水活动,提高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稳定供应,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保护,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推动墨脱县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对象
墨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有关水源水质保障、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及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总则、水源与水质、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供水与用水、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计四十二条。
(一)总则,共五条。主要阐述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以及节水宣传等内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工作,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强调城市供水用水应厉行节约,县水利局负责开展供水用水教育和宣传,提高居民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意识。
(二)水源与水质,共六条。主要阐述了墨脱县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水源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明确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活动。供水单位作为供水水质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全过程水质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监测、评估水质,并向社会公开。
(三)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共计十四条。主要阐述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按程序报批;建设项目需配套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供水单位负责设施维护,以水表划分产权与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划定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供水单位设安全标识,禁止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供水单位需建立巡查与管理制度,承担设施养护维修。用户不得擅自变动供水管网设施,变更用水需办手续,禁止盗用供水、私接管网等行为;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供水水源与设施的义务,可制止、举报违法行为。
(四)供水与用水,共七条。主要阐述了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
(五)应急管理,共四条。主要阐述了县城市管理局组织编制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发生水污染事故或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六)法律责任,共三条。主要阐述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安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查处,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附则,共三条。主要阐述了各部门及供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供水用水配套制度,本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一年,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