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填表单位:墨脱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 填表日期:2020年11月19日 | ||||||
序号 | 办理事项 | 证明名称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部门 | |
1 | 更正登记 | 法定代表资格证明 | 墨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保法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2 | 查封登记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墨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查封必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3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法人资格证明 | 墨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保法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4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 墨脱县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 | 确保法人或委托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5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证实材料 | 墨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保申请人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村委会 | |
6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界限无争议证明 | 墨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保林地与接壤土地权利人之间没有争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乡镇 | |
7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申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墨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保委托人属于合法公民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8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委托授权证明 | 墨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保委托人与受托人属于合法约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9 | 抵押权登记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 墨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保法人属于权利人单位合法法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10 | 异议登记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 墨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保法人属于权利人单位合法法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11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公示证明 | 墨脱县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 | 确保全村村民同意批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村委会 | |
12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法人证明 | 墨脱县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 | 确保法人属于权利人单位合法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13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环境环保审查意见书 | 墨脱县市监局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 生态环境局 | |
1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墨脱县市监局 | 设立变更,设立变更,法人注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中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 |
地方人民政府 | |
15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设立变更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墨脱县市监局 | 设立变更,设立变更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中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 |
地方人民政府 | |
16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设立变更,法人注销 | 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 墨脱县市监局 | 设立变更,设立变更,法人注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中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 |
税务局 | |
17 |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墨脱县市监局 | 法人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 |
税务局 | |
18 | 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 | 商品检验合格证 | 墨脱县市监局 | 证明商品合格 | 【法律】《中华人民共 | 正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 |
19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 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 墨脱县卫健委 | 证明达到可以饮用水质标准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 |
2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 从业人员健康证 | 墨脱县卫健委 | 公共场所存在着易传播各种疾病的风险,特别是痢疾、肠炎和甲肝等疾病可以通过接触传播,还有一些疾病是从业者间接传染给服务对象的,因此办理健康证不但是对自己、也是对公众负责的行为。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县疾控中心 | |
21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转入人群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 墨脱县人社局 | 新参保人员户籍转移 | 藏人社[2016]93号文件 第七章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二条 | 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
22 | 已领取待遇人员需在人员所在地进行资格认证 |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表 | 墨脱县人社局 | 领取待遇人员是否健在 | 藏政发[2014]88号文件 第五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第二十一条 | 参保人员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
23 | 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 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情况证明 | 墨脱县人社局 | 被征地农牧民符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 藏人社[2018]28号文件 第五章结算划转参保补贴第十一条 | 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
24 | 参保人员移居、去世、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或其他原因需注销基本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墨脱县人社局 | 参保人员因移居、去世、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或其他原因已注销基本养老关系 | 藏人社[2016]93号文件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 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
25 | 新生儿落户 | 新生儿落户申请表 | 墨脱县公安局户籍室 | 确保户口所属村无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户口所在乡镇和村委会、派出所 | |
26 | 死亡注销 | 死亡人口注销申请表 | 墨脱县公安局户籍室 | 确保死亡时间无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户口所在乡镇和村委会、派出所 | |
27 | 户主变更 | 户主变更证明 | 墨脱县公安局户籍室 | 确保与乡镇信息统一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户口所在乡镇或村委会 | |
28 | 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 | 投靠迁入证明 | 墨脱县公安局户籍室 | 确保申请事项属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户口所在乡镇和村委会或所在单位 | |
29 | 变更出生、姓名、籍贯、民族 | 变更事项证明 | 墨脱县公安局户籍室 | 确保变更事项准确无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户口所在乡镇和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所在学校 | |
30 | 补录户口 | 补录户口所需证明 | 墨脱县公安局户籍室 | 确保补录信息无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 户口所在乡镇和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所在学校 | |
31 | 分、合户口 | 分、合户申请表 | 墨脱县公安局户籍室 | 确保与乡镇信息统一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户口所在乡镇和村委会 | |
32 | 教师资格认定 | 体检合格证明 | 教育局政工室 | 认定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 | 县区级及以上人民医院 | |
33 |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修改 | 学籍信息修改证明 | 教育局 | 确定学生信息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所在学校 | |
34 | 校车使用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 教育局安全办 | 审查车况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车管所 | |
35 | 驾驶人资格证明 | 审查驾驶人资格 | 交警大队 | ||||
36 | 保险证明 | 车辆保险 | 保险公司 | ||||
37 | 购买零散成 品油的证明 |
乡(镇)府、派 出所开具证明 |
墨脱县发改委 (商务局) |
证明购买者 合理、合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西藏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 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销售,购买零散 成品油及相关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本办法。 |
乡(镇)府 及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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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公租房租赁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墨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租房租赁 | 墨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 治安大队 | |
39 | 公租房租赁 | 住房情况证明 | 墨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租房租赁 | 墨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 墨脱镇 | |
40 | 公租房租赁 | 收入证明 | 墨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租房租赁 | 墨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 墨脱镇 | |
41 | 公租房租赁 | 不动产证明 | 墨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租房租赁 | 墨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 自然资源局 | |
42 | 公租房租赁 | 私有车杨证明 | 墨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租房租赁 | 墨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 公安局 | |
43 |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 墨脱县市监局 | 法人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 |
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