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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机构设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二)主要职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退役军人工作的统一领导。

具体职责是:

1.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优抚安置等工作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2.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并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4.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5.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6.组织实施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7.组织实施并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8.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我县拟列入全国和自治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9.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10.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领导信息:罗布(藏族) 局长、13618947666


注:内容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