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墨脱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民政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民政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四)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以及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和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指导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标准,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拟订全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区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执行有关法规、标准,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墨脱县行政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