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墨脱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教育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 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县教育局,接受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全县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 县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教育体育改革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文稿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全县教育体育领域改革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县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和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稳定安全工作。
(四)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贯彻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全县教师工作。
(五)统筹管理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课程和教材工作,负责地方教材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承担全县教育信息化建设和教育统计工作。
(六)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全县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学籍学历和学位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工作。
(七)贯彻落实各级各类教育经费政策,监督检查教育经费预算执行和教育经费规范使用,参与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管理县级教育经费和教育国有资产,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林芝市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推广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双语教育工作。
(九)承担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督政督学和质量监测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县教育体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教育受援工作,协助做好内地办学有关工作。
(十一)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落实体育彩票发行管理规定,开发体育产业市场。
(十二)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统一规划全县运动项目的布局,指导、组织、协调全县体育训练和竞赛工作;承担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相关工作。负责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运动队伍建设,培养选拔体育干部和专业人才,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实施国家、自治区、市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十四)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