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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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审批 |
职权编码: |
14MTGZW QT-2 |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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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县国资委 |
咨询电话: |
0894 5490131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请示;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资本金变动原因及依据;资金来源;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工商登记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变动方案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出资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按照经审核的国有资本金变动方案,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审批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敢于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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