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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3MTSFJ JC-2
子项:
行使主体: 咨询电话: 0894-5490207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等相应的处理措施。3.移送责任:司法鉴定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撤销登记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