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
职权编码: |
4MTFGW QT-2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
咨询电话: |
0894-5490431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相关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颁发的决定;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工作中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