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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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企业薪酬激励方案核准 |
职权编码: |
14MTGZW QT-2 |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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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县国资委 |
咨询电话: |
0894 5490131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号)七、(十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通知》(国企薪改发〔2014〕1号)三、(七):健全薪酬监管体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薪酬管理政策,统筹协调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政策和薪酬水平,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和薪酬审核责任。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制度,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
| 责任事项: |
1.事前阶段责任: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定薪酬方案。2.审查阶段责任:将薪酬方案报请区国资委考核分配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将初审后的薪酬方案报请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3.通知阶段责任:薪酬结果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填报《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4.决定阶段责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5.送达阶段责任:将审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送达企业。 6.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薪酬发放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提出错误审核意见的; 3.未正确履行审核程序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核定薪酬过程中,发生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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