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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职权编码: 14MTGZW CF-1
子项:
行使主体: 县国资委 咨询电话: 0894 5490131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财政部令14号)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事项: 1.事前阶段责任:调查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情况。2.认定阶段责任: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和金额。3.问责阶段责任: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4.事后阶段责任:针对所监管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个案全面完善有关规定,预防国有资产损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