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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的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的检查 职权编码: 13MTSFJ JC-1
子项:
行使主体: 墨脱县司法局 咨询电话: 0894-5490207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及其他违禁品。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十三条 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物品须经批准,并由人民警察当面检查;交给戒毒人员现金的,应当存入戒毒人员所内个人账户;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其他违禁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对接受的戒毒人员外界传入物品和邮件依法实施检查;2.处置阶段责任:对查出的违禁品进行依法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对生活用品及其他物品依法进行登记管理。 3.移送阶段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理的物品,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接受的戒毒人员外界传入物品和邮件未实施检查; 2、对应当检查的接收的戒毒人员外界出入的物品和邮件检查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3、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被检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露被检查人隐私的。6、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其他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