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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并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并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职权编码: 4MTFGW QZ-1
子项:
行使主体: 县发改委 咨询电话: 0894-549043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有价格违法行为;如有违法行为,催告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并制作催告书,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送达责任: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行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