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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批

职权类型: 其他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批 职权编码: 4MTFGW QT-4
子项:
行使主体: 咨询电话: 0894-5490431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发改投资〔2015〕403号)第七条:政府预算内项目审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审批”原则。地(市)管理的项目,由地(市)发展改革委或授权项目所在县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由上级部门招手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相关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颁发的决定;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5.在工作中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发改投资〔2015〕403号)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动作的;(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街面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懈怠懒政、欠拖不决,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记录其不户信用和行为,并责令其他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预算内投资的;(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六)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记录其不良信用和行为,并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区内从业资格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预算内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