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1个月 |
| 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13MTSFJ CF-4 |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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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墨脱县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4-5490207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 责任事项: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br>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切,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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