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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无明确时间
职权名称: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职权编码: 13MTSFJ JF
子项:
行使主体: 墨脱县司法局 咨询电话: 0894-5490207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阶段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2、办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办理法律援助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办理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