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脱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以及《西藏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节水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资金。每年可用于奖励的金额,由县节水管理部门单独编制项目预算并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节约用水奖励对象为节水先进单位、企业、小区。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对象,均可按照当年节约用水奖励申报规定向县节水管理部门申报奖励。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节水先进单位、企业、小区(自治区级):按照最高5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联合申报的单位、企业、小区,按1个计)。
(二)节水先进单位、企业、小区(市县级):按照最高1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联合申报的单位、企业,小区,按1个计)。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节水先进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节水先进单位。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二)建立健全节水规章制度
(三)加强用水计量统计
(四)开展水平衡测试
(五)用水设施更新或节水技术改造
(六)定期开展节水宣传活动
(七)加强日常管理和节水基础工作
(八)资料总结建档
(九)节水型公共机构的验收
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达到自治区级(或市县级)节水型单位、企业、小区标准要求,通过相关申报、评审、核准程序,被评为自治区(或市县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小区,并获得自治区(或市县级)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第八条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县节水管理部门将对申报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节水管理部门将取消其5年内的认定资格,已获得节水奖金的,收回奖金。
第九条县节水管理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县域节水型社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担任),负责确定当年的奖励项目、名额及标准,并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现场核实。县节水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
(二)公示。县节水管理部门将初步获奖名单在报刊或官方网站公示。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公布。县节水管理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报刊或官方网站公布。
(五)领奖。县节水管理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发放奖金,原则上采用授权支付和转账方式。
第十一条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下降,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节水奖励资金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器具更换、节水宣传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节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